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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作者:沈琮超    审核人:曹玉娟    信息来源:原创 发表时间:2020-09-18

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宽学校资金筹措渠道,加强对各类捐赠项目的管理,保障捐赠者和学校双方的权益,发挥社会捐赠在学校建设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高等教育法》《公益事业捐赠法》及《基金会管理条例》《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是经江苏省教育厅同意,由盐城工学院发起,并经江苏省民政厅登记注册成立的非公募基金会,属非营利性基金会法人。主要任务是: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管理资金、运作资金。基金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三条 接受社会捐赠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遵循捐赠自愿、无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三)尊重捐赠人意愿与符合国家、社会、学校公共利益相统一,不得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四条 接受社会捐赠形式包括货币类和实物类两种。学校、院部(部门)接受的货币类捐赠须进入学校基金会财务专用账户统一管理。实物类捐赠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登记、入库等手续。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基金会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全面领导、协调和管理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工作。

第六条 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负责捐赠登记、统计等工作,负责捐赠协议的审核、管理和实施,接受捐赠人的咨询,按年度向基金会理事会报告接受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向捐赠人反馈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章 捐赠受理与管理

第七条 接受社会捐赠程序:

(一)填写《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捐赠登记表》,并经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盖章确认、备案。

(二)基金会理事长或委托代理人代表基金会与捐赠人签订《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社会捐赠协议书》(以下简称《捐赠协议书》)。

(三)实物捐赠由基金会委托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类型办理验收和登记手续,并按有关计价凭据或公允价值确认的金额开具捐赠专用票据。接受实物类捐赠且捐赠人可以提供货物发票的,按发票金额开具捐赠专用票据;无货物发票的,可按协议金额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估价单金额开具捐赠专用票据。

(四)货币捐赠可采用以下方式:

1. 捐款者可与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取得联系,直接由基金会工作人员带其至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2. 通过银行转账:

户 名: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开户银行1:工行亭湖支行

帐号:1109662109000190240

开户银行2:江苏银行文峰支行

帐号:12330188000002088

(五)基金会财务人员根据《捐赠协议书》、捐赠专用票据等原始凭证,据实入账。

第八条 捐赠款的入账与使用须遵守民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各项捐赠单独设立账目,专款专用,按项目独立核算,公开、规范运作,接受捐赠人监督,并定期编制会计报表,接受审计,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布。

第九条 对于捐建(助)工程项目,应在捐赠协议中对工程项目的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作出约定。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建设,保证工程质量。捐建(助)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向捐赠人报告工程建设、建设资金使用和工程质量验收等情况。

第十条 接受捐赠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遵守社会风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匿、截留捐赠收入;不得将获赠款项、物品以劳务费、福利等形式发放;未经捐赠人许可,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物的性质、用途。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违纪的,将追究单位和相关个人的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捐赠鸣谢

第十一条 对提供捐赠的海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准许的范围内优先享用校内的教学、科研等资源,享有优先开展合作、共建等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将捐赠记录编辑成册,存放校档案馆,长期保存。对个人捐赠在1000元人民币以上,单位捐赠在10000元人民币以上的捐赠者分别颁发捐赠纪念证书。

第十三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在基金会网站上发布捐赠人名单、资助项目及捐赠数额;对做出特殊贡献的捐赠者,授予适当的荣誉称号,宣传其事迹,并写入校史。

第十四条 根据捐赠者意愿并经学校同意,可将捐建的有关建筑、道路和校内景观等以捐建人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命名,或设立以捐赠单位名称或捐赠人姓名命名的奖助基金。

第十五条 对捐赠资助校庆或其他大型活动、学校出版物等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独家赞助”或“赞助”等形式的冠名。

第十六条 若捐赠者有其他要求的,由捐赠者与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协商确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基金会秘书处(基金会办公室)与捐赠人等各方协商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盐城工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负责解释。

二○二○年九月十八日